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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聚众斗殴违纪事件处理的暂行规定

【来源:沧州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聚众斗殴违纪事件处理的暂行规定 | 发布日期:2015-09-21 】

沧州师范学院

关于学生聚众斗殴违纪事件处理的暂行规定

为创建和谐校园,净化育人环境,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,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行为,杜绝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,使学生养成遵章守纪、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,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凡三人(含)以上参与的打架均定性为聚众斗殴。

二、凡参与聚众斗殴的学生从重查处,一律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,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三、对纠集校外人员聚众斗殴的,加重处罚,同时学校协同公安机关从严从重依法惩处。

四、挑拨、教唆、起哄、怂恿其他学生打架的学生,视同参与打架处理。

五、以“劝架”为名参与打架者,同样以参与打架处理。

六、组织、参与聚众斗殴造成受害方身体伤害的,受害方一切医疗费用由肇事方承担。

七、学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参与打架斗殴、聚众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分。

八、凡出现聚众斗殴安全事件的学院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辅导员、学院主管领导、学院书记要承担教育责任,辅导员、学院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、给予学院书记通报批评。

2015年9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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